律师参与庭审的通用规范

 时间:2024-10-13 15:10:47

1、律师在庭审中应当保持严肃的形象,原则上不应微笑,尤其是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

2、听从法庭指挥,不得和法官辩论。

3、在法庭发言,应先举手示意,在得到法庭许可后方可发言。

4、在法庭要求对方发言的时候,在未获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发言。

5、在法庭发言时,眼神应当始终保持关注着法官(经办法官和审判长),在确认法庭认真听取已方意见时再行发言,否则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醒法庭。

6、在法庭发言时,应当留意书记员的记录情况,确保书记员能够将所述的内容予以完整记录。对于重要的内容,可以眼神暗示、语气停顿或者重复陈述等方式示意书记员。

7、不得在法庭录音录像,也应当告知随从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如果对方当事人向法庭举报我方有人员录音录像,应当及时配合法庭予以查实,避免与对方当事人争论。

8、在法庭中发言时,应当以普通话口语化表达,口齿清晰,简练明确,语速适当,抑扬顿挫。回答法庭提问时,应当及时果断。

9、如发现法官急于结束庭审时,发言应及时且简明扼要,然后告知法庭具体内容详见书面意见。庭后,应当及时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

10、不对对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进行人身攻击。对方如果进行人身攻击,可以请求法庭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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