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为普序,一般六稍僚敉视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肯定是不能延长的,如果法院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法院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具体参见:《中华人兔岳纽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设置简易程序的初衷及其适用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便捷,在一些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中兼顾公平与效率两项价值,具有快捷、简便、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优点。
实践中,对简易程序审限的把握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出现司法鉴定、审计、和解等可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即产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到结案之日止,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限是指实际审理期限,因法定事由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只要扣除后实际审理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限是民事诉讼重大程序问题,超审限审判意味着程序违法,故准确理解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对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及延长适用
与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从设立时起,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就从未规定过它的审限可以延长。
相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因此,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限应为绝对期限。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简易程序制度设计目的考虑。因为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若三个月内未审结,就说明案情复杂,不适宜再按简易程序处理,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下有一种情况较为特殊,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临近届满,无法结案的原因并非事实未查明导致无法下判,而是因为审判人员出差、生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此时,若再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等,势必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
出于诉讼经济角度及便利于当事人原则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突破了简易程序审限绝对不可延长的限制,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此规定等于是给当事人一个继续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可以起到避免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