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植树种草,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加大退牧还草力度,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已经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限期治理
3、治理沙化土地应当坚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原则,推进政府政策性支持、企业产业化投资、农牧民市场化参与、技术持续化创新的沙漠治理方式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5、治理沙化土地应当坚持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设防护林、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效治理沙化土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沙区特色产业,调整沙区产业结构,发展太阳能、风能和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减轻沙区生活对植被资源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