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获得律师执业证后转成北京的律师执业证,根据《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变更机构】
律师懈吡赜痖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并调转律师执业档案。
扩展资料:
迁移所需材料
1、《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
2、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籍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3、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复印件2份,验原件);
执业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还须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在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证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存放证明及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与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转出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执业证收回及在执业期间无受行政处罚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