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时间:2024-10-27 05:46:01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424号国务院令,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共分为七章节,72条内容,包括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等。该条例颁布后,我国农业部和卫生部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包括《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以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2、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于2004年5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施行。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内容包括:危害程度和生物安全分级;实验室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个人防护和实验室安全行为;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等;对实验室的管理(如操作规程、水电、消防等)也作了特别要求。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本标准不仅适用于医学实验室,而且适用于进行各个级别的生物因子操作的各类实验室。建设部2004年8月3日发布公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自200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范内容包括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平面、装修和结构的技术要求,实验室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气体供应、配电、自动控制和消防设施配置以及施工、验收和检测的原则、方法等各个方面。它适用于微生物学、生物医学、动物实验、基因重组以及生物制品等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并明确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应以生物安全为核心,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实验室周围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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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2002年12月3日,国家卫生部发布了卫生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该准则于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医疗机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实际状况以及生物安全要求的特殊性,卫生部于2003年8月19日发布通告(卫通[2003]14号 ),宣布医疗机构推迟两年执行该准则。在此期间,卫生部将组织有关专家,针对医疗机构微生物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点对该准则进行适当的补充完善,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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