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基本方法

 时间:2024-10-14 08:25:20

1、扣除法和减税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一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减税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显然,扣除法和减税法和减税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用扣除,无法消除重复征税,因而这种方法较少采用。扣除法和减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把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税所得中减除。

2、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国的已经在来源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税收管辖权。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此法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

3、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有全额抵免跤耧锿葡与限额抵免两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的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算出的应纳税额。为使减免税优惠能发挥作用,资本输入国往往在与资本输出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要求对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那样给予抵免。抵免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4、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间的冲突。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目前,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该范本的指导下缔结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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