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挢旗扦渌; 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指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 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 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 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 第 25 条第 4 项规定(对应《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6 项)的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起诉决定也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4、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被刑拘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只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经审判,仍然是无罪之身。
5、即在被法院判决且判决生效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收到刑事处罚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