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难点

 时间:2024-10-12 15:18:44

1、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该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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