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权,依其性质看来也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找律师网解释我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对居住权亦无明确规定,当事人如果通过合同设定了居住权,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此种权利,那么这种创设就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只能呈现债权的性质。但是,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该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要依其自身情况而定。
2、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创设其他非法定物权,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其法律效果要依情况而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创设物权违反禁止性规范时,该权利不存在。法律猫指如果当事人创设的物权内容的一部分违反禁止性规范,而除去该部分后,其他部分不再违反法律的,仅仅违法部分无效。物权虽然无效,但如果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该法律行为仍有效。
3、物权法定主义是不能轻易突破的, 它与现有的物债划分体系同命运。物权法定主义采用的原因及理由,概言之是由物权自身的性质及其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公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所决定的。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的类型进行系统的整理,有利于维护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防止对物权设定过多限制,促进物之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物权法定亦是我国物权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中有明显的体现。违反物权法定而创设物权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会产生物权法上的和合同法上的效果,其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并不是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