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为期七日的知识教育。
2、教育地点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的考试。
4、一涂黩牦嬉辆车在一年内累计扣分在12分以上,24分以下的,扣留车主驾照并参加科目一的考试,累计扣分超过24分,要参加科目三的考试。
5、交管局提醒,车主一年内第二次累计扣分达12分的也要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小型车车主在一年实习期内,扣满12分,将注销小型车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