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时没有保证人责任(防卫过当除外),不产生救助义务。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 案例1中,甲对弱者乙无支配、无控制、无承诺,在中国刑法上被认为是伦理上的救助义务(德国刑法用立法规定见死不救罪解决),甲不救助乙的行为只在道德层面上受谴责,但不涉嫌犯罪。
正当防卫中防卫手法只要不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不法侵害人实行不法侵害行为时,应该要预测到被害人的相关反击后果,并自行承担此后果。超过必要成都的防卫,才有可能成立保证人责任,产生刑法上的救助义务。
因此承认正当防卫有保证人责任,无异于承认正当防卫等同于防卫过当,亦或者将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同等看待,此种说法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