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港嚆挛滔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电子版原件2、《设置医疗机构遄噌缱蹑批准书》(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戒毒医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版原件3、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说明和规章制度电子版原件4、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电子版原件5、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用合同的复印件电子版复印件6、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电子版原件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省级发证机关:昆明市国贸路309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和专家评审,提出现场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综合申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4、对于审查通过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通过邮寄方式或者本人到登记(发证)机关窗口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