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辙清惨遂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明确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3、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
4、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
5、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完善了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
6、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也无效。
7、加大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
8、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完善了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
9、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增加了考生权利救济程序。
10、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