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避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由于评估价格可控,所以将极大地增加其自身权权益,进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交易税金的产生。
2、“合理理由”的适用,有人认为股权转让交易价格绝对不能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得,也非如此,只要有合理理由,交易价格还是可以低一些的,这些合理的理由包括: 1)、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在这种情形下零转让亦允许, 2)、如果目标公司连续多年亏损,从一般人的观点看来如果股权不发生变化,公司将继续亏损下去; 3)、尽管公司净资产很多,但是存在一些其他情形,例如:公司的一笔很大的应收账款确定无法回收(如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注销、通过执行程序有效的判决仍无法得到执行等),此种情形下,交易价格可以合理低于公司净资产。 4)、其他合理的理由,这为税务机关的腐败埋下法定的伏笔。
3、、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如果自然人股东尚100%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
4、个人股权转让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筹划,考虑能否通过变通途径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此如果可以通过多次转让,或者其他途径能以明显低价转让即可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5、考虑能否实现纳税递延。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也就是说让前述情形推迟出现,即可实现纳税递延。
6、在就是从取得股权的成本及税费上考虑,能否将扣除额增大,从而降低计税金额。自然人避税一定要采取合法方式,否则容易构成偷税漏税,这种做法是违背法律的,所以要谨慎为之,最好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免违反法律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