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方不仅包括被转让股权的持有者(即股东),也包括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二者都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股东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会计实质是对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具体分录为:借: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存货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如果有)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或贷记)
3、如果此项业务中,转让的是你们公司的股权,那公司应该将股本或实收资本的持有者重新确认,具体分录为:借:股本(实收资本)——转让方贷:股本(实收资本)——受让方
4、对于受让方,其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一些。首先,受让方需要判断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构成合并,判断标准是受让方(投资方)是否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对被转让企业(被投资方)形成了控制。所谓控制,会计准则的解释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通俗来说,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1%的股份,同时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50%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那么就可以说甲公司对乙公司形成了控制。
5、但企业所得税较为特殊,由于它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税,综合性强,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很容易产生税会差异。例如:会计上对于同一控制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非同一控制合并或非合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前者不产生会计上的收益或损失,但后者却会产生。而企业所得税则不考虑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最终控制方,对于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要严格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税收的所得/损失,但对于股权支付的部分,要根据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转让股权的比例、股权支付的比例,企业经营活动及股东持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等因素判断对于股权支付的部分是否免税(暂缓征税),这就很可能导致税收和会计上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