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属于违法,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就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溟猫钽吟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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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员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在办公室或法定期限,不得直接或名称的别名,借他人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别人捐赠的股票。
成为前款所列人员,其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帐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自该股票到期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