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其防火间距不限。注意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2、二.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是,其防火间距按规定减少25%。
3、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部位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按规定设置防水卷帘是,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面积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4、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