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经营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明细帐余额与对应的总账余额应是一致的,若不一致,可能是记账出错造成的,应查找原因,使总账和明细帐一致。
3、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期末留抵数与明细账上的余额数不符,看是什么原因引起的,若为小数点约数造成的,制凭证时调增或调减相应科目计可。若不是,查找原因,作相应调整,使其相符。
4、在当月销项税大于当期进项税及起初留抵税金之和时,才会纳税,才会将应纳增值税额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转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
5、“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过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6、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注意事项:上月纳税人开具的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抄税、报税;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存根联漏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