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检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认识

 时间:2024-10-12 13:04:58

1、《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咿蛙匆盗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其他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菸氖疴徊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七)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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