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职人员在进入公司工作起便于聘用单位产生了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报酬金额应当按照入职时约定的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结算,不得拖欠不得克扣,结算金额双方应该达成协议(按日结算或按时结算)。
2、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给与劳动者,可相当地劳动监管部申请诉讼,经调解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的,可以申请法律途径。
3、如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对用工单位造成严重誓酣擒赜损失的情况,按照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给用人单位工作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有书面协议,则按书面协议赔偿;若只有口头协议,则双方协商赔偿事矮璁咬约宜。对于工资和赔偿方面应当分为两块:一、用工单位只要和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就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二、劳动者在工作中对于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用工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做出赔偿。两者应当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