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购入待售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待进一步处置时再行确定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辆购置税釆用10%的比例税率。
3、购买自用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和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2.进口自用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 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3.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4.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4、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2.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 报缴纳车辆购置税。4.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5.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6.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 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 减 10%。7.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 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1年扣减10%。8.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 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