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
1、盗窃与侵占罪的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属于财产犯罪五星级的考点,务必详尽掌握。盗窃罪是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占有。侵占罪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例如,甲委托乙将自己珍贵的宠物狗保管三天,在第四天甲要取回时,乙故意不予归还,据为已有。乙的行为属于将甲所有但由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关键区分:谁在占有财物?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行为人就是盗窃;如果行为人在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如何判断谁在占有?第一步:判断顺序。正确的判断顺序是,先判断主人是否在占有,然后判断行为人是否在占有。如果一旦确认主人在占有,那么即使行为人在实际的持有,也视为对主人占有的一种辅助手段。第二步:判断主人是否在占有财物。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2、事实上的占有这是指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之内。(1)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财淦甓特猩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可。膈套甘勰主人占有财物,可以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例1,旅客放在火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属于旅客在占有。例2,秘书与领导同行,帮领导拎包,包仍属于领导在占有,秘书拎包只是对领导占有的一种辅助手段。例3,甲骑自行车在前面,让三轮车夫载着自己的货物跟着自己走。货物仍属于甲在占有。三轮车夫载着货物只是对甲占有的一种辅助手段。例4,商场里,顾客在试穿衣服,衣服仍属于销售者在占有。例5,大学食堂,学生将书包放在座位上占座,然后去窗口买菜。书包仍属于主人在占有。【注意】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同,前者侧重于事实状态,后者侧重于权利状态。在判断刑法上的占有时,不要轻易使用民法上的占有概念。(2)财物明显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使主人短暂遗忘,也属于主人在占有。例1,主人外出,家里的某个财物,即使主人遗忘放在何处,也属于主人占有。例2,饭店服务员甲看到顾客乙离去时将手机忘在饭桌上,故意未作声,乙刚起身离开,甲便将手机藏起来。乙刚走两步忽然想起手机了,回来寻找没有找到。因为手机仍在乙支配范围内,即使乙短暂遗忘,也仍视为乙在占有,甲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占有的转化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这种转化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不要求管理者认识到这种转化)。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例1,客人甲离开宾馆房间时,将钱包忘在房间,负责打扫的服务员看到后据为已有。虽然甲失去对钱包的占有,但是转化为宾馆管理者在占有,服务员的行为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例2,游客向寺庙的水池里投掷的硬币,属于寺庙管理者占有。例3,储户遗忘在储蓄所柜台上的现金,属于储蓄所管理者占有。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空间有限、人员流动不大。例如,遗忘在出租车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司机(出租车公司)占有。遗忘在火车或公交车上的财物,就不能进行这种转化,只能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4)上下占有问题。当两人共同管理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商店老板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如果认为店员占有财物,那么店员将财物据为已有就属于侵占,否则就属于盗窃。【结论】原则上,财物属于上级占有,不属于下属占有。此时,下属将财物据为已有,构成盗窃罪。例外的,上下级具有高度信赖关系,下属拥有独立处分权,则财物属于共同占有。此时,下属将财物据为已有,构成侵占罪。(5)共同占有问题。两人共同占有财物时,其中一人将财物偷出变卖,定盗窃罪。例如,甲、乙合伙经营果园,甲悄悄将果子摘下变卖,定盗窃罪。
3、观念上的占有这是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例1,甲将自行车停在家门前,去外地出差。身在外地,但对自行车仍在占有。有人偷走自行车,定盗窃罪。例2,主人为了躲避地震,将财物搬放在门前大街上,然后去防震棚。财物仍属于主人在占有。例3,房东与承租人约定,承租人不得使用地下室里的财物。地下室的财物属于房东占有。例4,货主的轮船遇海难,沉海底。轮船内的货物仍属于货主占有。货主的卡车遇事故翻车,货物撒落路边。货物仍属于货主占有。例5,信鸽爱好者放飞的信鸽,仍属于主人占有。
4、占有意思[1]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财物都要有占有意思。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嬴猹缥犴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例如,甲走路时脚底粘上一张百元钞票,但甲不知情,带着钞票向前走。由于甲对钞票没有占有意思,不算在占有钞票。(1)当占有事实有些松弛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可以起到补充作用。找律师网举例,例如,甲在五楼阳台上不慎将手机掉到地面,行人乙看到后便要捡走,甲呼喊住手,乙不理睬捡起就跑。甲虽然对手机不是紧密占有,但甲具有明确的、强烈的占有意思,仍视为甲在占有手机。乙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该案例说明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这是貌似侵占、实为盗窃的情形。(2)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例1,主人外出,邮递员将信件塞进门缝。主人占有信件。例2,继承祖上房屋,不知墙体内有金条,装修工发现后据为已有,构成盗窃。例3,甲以伤害故意将乙打晕,临时发现乙身上钱包,然后拿走。虽然乙昏迷,但仍在占有钱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3)死者占有问题。[2]①司法解释的态度: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3]②学界观点:第一,否定说,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就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那么其他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第二,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第三,折中说,认为对死者的占有应有限度、分情形的认可。根据行为人杀害行为与取财行为的时空间隔、杀害行为的场所等因素,有限的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其生前占有的一种延续。情形一,甲基于报仇目的杀死乙后,很快发现乙身上的财物,立马拿走。此时认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仍在延续,没有消失。甲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甲当时没有发现财物,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才发现死者身边的财物,拿走财物。此时认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已经消失,甲拿走财物构成侵占罪。(总结: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情形二,甲基于报仇目的在乙住宅内杀死乙,然后发现乙身上的财物,拿走财物。由于财物在乙家中,应当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甲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总结: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情形三,甲杀死乙后离开现场,无关的丙路过,发现死者身上的财物并拿走。对于路过的第三人而言,无需承认死者的占有。第三人拿走死者财物,构成侵占罪。产生这种差异,主要是考虑到杀人者杀了人,并且利用了这种事实状态取得财物,而第三人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总结:第三人拿,定侵占。)[1]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8页。[2]周光权:《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3]参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5、认识错误问题上述讨论都是以行为人没有认识错误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有认识错误,则按照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首先,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包容重合关系。盗窃罪是重罪,侵占罪是轻罪。从逻辑结构上看,盗窃罪包含侵占罪。行为人有盗窃的故意,就包含了侵占的故意;有盗窃的行为,也包含了侵占的环节。而侵占罪无法包含盗窃罪。盗窃罪:他人所有、他人占有一自己占有一自己所有侵占罪:他人所有、自己占有一自己所有其次,认识错误的两种情形,都属于不同犯罪构成中的对象错误。(1)行为人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据为已有,实际上是他人在占有的财物。也即,主观想犯侵占罪,客观上拿了他人财物。从主观出发,行为人构成侵占罪(既遂),从客观出发,行为人属于过失盗窃,不构成犯罪。最终,对行为人定侵占罪(既遂)。(2)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在占有的财物而盗窃,实际上是他人遗忘物。也即,主观想犯盗窃罪,客观上拿了他人遗忘物。从主观出发,行为人构成盗窃罪(未遂),当然如果手段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任何危险,则无罪。从客观出发,行为人构成侵占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注意】虚假的认识错误。上述认识错误因为是真实的认识错误,所以按照认识错误原理处理。如果行为人所称的认识错误没有合理根据,是虚假的认识错误,则不能按照认识错误原理处理。微信law-book举例,例1,某游戏厅早上刚开张,王某进去玩,发现一个游戏机旁边有个钱包,便装进口袋马上离去。事后查明是游戏厅老板在打扫时顺手放在那的。王某辩称:自己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这种认识错误是虚假的认识错误,因为游戏厅刚营业,顾客很少,一般人会认识到该手机应该是老板的。所以对此不能按照认识错误处理。王某有盗窃的故意和行为,构成盗窃罪。例2,在机场的厕所门口有个推车,上面有两个行李箱。清洁工李某看到便推走,将行李箱据为已有。事后查明,行李箱是进厕所的乘客所有,因为不能推进去所以放在厕所门口。李某辩称:自己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这种认识错误是虚假的认识错误。李某也太会“捡”东西了。李某有盗窃故意和行为,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