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唯一”目的是取得居留权1996年的移民法,把原先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外籍配偶的美国居留权改为两年有效期的“临时居留权 ”,其目的即在于如果婚姻为虚假婚姻,两年则可能会出问题。
2、如果婚姻能维持到两年,则在“临时居留权”到两年之前的90天,由美籍公民、永久居民和其外籍配偶一同再度申请美国“永久居民”。在这项申请的过程中,主管的移民局官员会分开询问两人的日常生活、财务状况等(例如是否有共同银行帐户),甚至移民官会查看两人所持的住宅锁匙是否相同。
3、如果到了两年没有申请调整为永久居留权,则外籍配偶的“临时居留权”失效,成为没有身份的非法移民,可以被递解出境。唯一的例外是,受到美国公民、永久居民虐待的外籍配偶,可以不透过其美国配偶的担保而自行申请调整为美国的永久居留。
4、如果在申请永久居留的面谈过程中,移民官员发现外籍配偶与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结婚的“唯一” 目地在取得美国居留权,即可判定此项婚姻为“假结婚”。
5、在审核婚姻永久居留权申请中,如审核确定该婚姻的“唯一目地”在于取得美国居留权的话,婚姻即可被列为虚假婚姻,外籍配偶递解出境,美籍配偶受到诈欺的刑事起诉。
6、外籍配偶是否可以取得美国居留权,还有其它两项因素,一为婚姻的法律有效性,双方是否合乎合法结婚的资格,重婚、一夫多妻或反之等都可使婚姻无效,还有婚姻是否由合法的机构或人士主持,是否合乎于当地的法律。第二是申请入境或居留时,其婚姻关系是否仍在法律上有效、是否有婚姻的关系存在(例如分居即不可申请美国的移民签证或永久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