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2、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3、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5、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
7、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8、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9、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0、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