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潢廿笪安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的委托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合伙企业投资资产处置的最终决定应由普通合伙人做出。
3、第三,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基金形式下,基金管惯栲狠疲理人是基金的直接参与主题。因此,紫广义的契约型基金形式下,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该委托或者信托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