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立即全部停产;
2、严厉打击、重处重罚私挖滥采和越层越界行为;
3、加强证照齐全煤矿的日常监管监察,坚决杜绝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
4、认真做好停产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
5、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参与办矿、与矿主有利益牵连或在幕后纵容,为非法矿井充当后台和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6、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煤监、公安、监委等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扩展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1、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