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变动制度是财产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最富革命性的因素。”如果说所有权并不是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而是一种不断变化的权利,应根据它将满足的社会的需求来塑造它,那么物权变动就是这个塑造的过程。因而这种塑造过程的模式的采用,对于所有权的塑造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2、《法国民法典》第711刳噪受刃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嘱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第938条规定,经正式承诺的赠与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完成;赠与物之所有权因此而转移到受赠人,无须现实交付标的物的手续;找律师网指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标的物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现实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该物件的受损风险,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物件受损风险由交付人来承担;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与买受人。由此可见,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赠与等债权契约,不但能够直接发生债的效果,也能同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直接联系,表现为债的效力,从而否定了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的存在;并且物权的变动也不以交付和登记为要件。简言之,所有权的转移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无须借助物权行为、物权合意等其他任何形式。
3、日本民法与法国民法所持的立场基本相同,唯有所区别的是,日本民法在引入法国民法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有因模式的同时,对其作了必要的改善和发展,那就是日本民法认为须以登记和交付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依《日本民法》第176-178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但非依登记法规进行登记或将动产交付的,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4、综合法国和日本立法情况,债权意思主义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有:(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两者合一,并无区别;(2)是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只需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而无需物权行为,公示仅具有对抗之效力;(3)除有特别情况外,一个法律行为即可发生债权和物权的双重效果,不存在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只是债权行为发生的后果;(4)债权行为影响着物权行为的变动。法律猫指由此观之,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限制国家公权力对物权交易和个人意思的干预,使物权交易具有简捷、迅速等特点。但同时,意思主义由于是当事人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果,而第三人无法或者很难从外部知道这一排他的意思效果,所以对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另一方面,根据意思主义的有因公示模式,标的物交付以后,物权转移合同因买受人原因或其他事由而无效或被撤销后,出卖人任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者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