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家都知道我国实行的法律制度是成文法,简单说就是立法机关用书面的法律语言形式把法律规范明确地描述固定下来,形成法律,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由于这种高度概括的法律条文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不能够穷尽所有的细节问题,因此在适用法律条文的时候,执法者需要根据法律原则,来灵活自主的作出判断,也就是经常说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同时,不同的法官,因其法律理论基础,业务能力,价值取向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有着不同的理解,那么做出的判断也是不同的,这就导致我们经常看到的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或者法院有着不同的裁判结果。
2、 比如我们所代理的劳动案件,就碰到过很多的类似现象,比如:劳动者因撮劝丛食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在阏涫愍垭海淀区仲裁委则对此要求比较严,要求劳动者离职的时候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也就是必须证明曾经告诉过单位你离职的理由,否则就没有经济补偿。而朝阳区则只需要证明有拖欠工资或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客观事实,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又比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一般劳动者只需要证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而不需要对原因进行证明,但是有的仲裁委审查的尺度除了证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还要查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劳动者,这样的审案尺度就给单位有了回旋的抗辩余地,劳动者如果遇到这样的仲裁员或者法官则需要特别小心。我手头就有单位用证人举证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的案例,最后竟然裁判单位胜诉,这个案子是顺义的。 还有目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劳动仲裁阶段一般最多只支持11个月,但是有的法院则支持多于11个月,而在房山昌平等郊区仲裁委只支持申请仲裁时往前推1年的部分,我中心都有具体的生效裁判书来说明。
3、 还有的仲裁委的庭审习惯不同,比如朝阳的一个仲裁员开庭后先要求把带红章(公章)先举证,其他的暂时不看,这就暗示不是带红章(公章)的原件不会被采信,那种采用人证,复印件,旁证等材料所形成证据链来说明问题的方法就不被采信,同时也给对方作了暗示--"没有红章的你可以不认".比如海淀区仲裁委对于录音材料一般询问对方认可么,如果不认可有时候连听都不听,就否决了.而有的法院则要求当庭播放录音,然后由对方举证证明不认可的理由,如果举证不能,就采信.举证的顺序不同,角度不同,那么证据被采信的结果就不同,那么自然裁判的案子结果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