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银行承兑讠芝飑台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1年。例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为2014-11-08,则到期日必须为2014-11-09至2015-11-08之间的某一日期,不得早于2014-11-09,不得晚于2015-11-08。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是出票人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记载在票据上“出票日期”处的日期,到期日是出票人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记载在票据上“汇票到期日”处的日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到期日为定日,不存在顺延问题。
3、电子银行承兑讠芝飑台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到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5-11-08,则提示付款期为2015-11-08至2015-11-18。
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到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从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5、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6、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