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如经继承人协商同意时,也可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对非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非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应本着互谅、互让、和_团结精神。在各继承人协商不成时,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由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