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会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所以对方必须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区仁苣逢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计算方法可参考如下:
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判决书判令的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如果判决书的判项没有写明利息,则这一部分就没有);
第二部分是加倍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力偿还之日,两部分相加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也就是你说的执行中的利息。
扩展资料:
“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和公式: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