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过半数指到场的人数过半。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扩展资料
选举大会投票程序。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奏国歌。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检查票箱,启封、清点选票,讲解选票,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验证发票,秘密写票、投票;
2、销毁剩余选票,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检验选票,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宣布当选名单。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
3、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