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
1、侵占罪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本罪没有侵害他人的占有权,而只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因为行为人事先已经占有他人财物。
2、成夷爵蹂柢立要件1.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如何理解“他人所有、自己占有”?对一件物品,所有权和占有权可以相分离。所有权人对物品虽有所有权,但由于某些原因,占有权可能又归其他人拥有。这种分离的主要情形有:(1)基于委托关系代为保管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主人(被害人)所有,保管人(行为人)占有。(2)基于借用关系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3)基于担保关系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4)因发现遗忘物、埋藏物而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主人仍对财物有所有权,但是行为人捡到后就属于行为人在占有。刑法将上述情形分成两大类:一是委托物,二是遗忘物、埋藏物。(1)行为人对委托物的占有,是所有权人主动赋予的。所有权人自愿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例如,代为保管,暂时出借,用于担保等。因此,对本罪条文中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是指委托物,包括代为保管物、出借物、担保物等。(2)行为人对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人主动赋予的,而是行为人自己发现后而形成的。所有权人并非基于自愿而对财物脱离了占有,例如,遗忘等。行为人发现并占有遗忘物、埋藏物,这个行为本身不是犯罪,只有不归还并据为已有时才构成犯罪。2.行为表现:变成自己所有(1)表现方式:行为人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例如,变卖掉、消费掉,或者拒不退还。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可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作为方式,如变卖掉、消费掉、抵押掉、赠与他人。不作为方式,如拒不退还。(2)对“拒不退还”的正确认识“拒不退还”只是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一种情形,而非成立侵占罪的必要条件。找律师网举例,例如,甲委托乙保管自己的小狗,乙保管了两天就将小狗给卖掉了。乙的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又如,乙将小狗给下锅吃了,也属于将自己占有变成自己所有,也构成侵占罪。再如,乙将小狗没卖也没吃,但就是不还给甲,这也属于将自己占有变成自己所有,也构成侵占罪。因此,认为“拒不退还”是侵占罪必要条件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看法是:只要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就构成侵占罪。“拒不退还”只是“变成自己所有”的方式之一,只是对“变成白己所有”的一种补充说明。因此,行为人事后是否退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外的是,如果占有他人的财物是种类物(比如钞票),只有拒不退还方能表明行为人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如果退还,表明行为人没有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此时,拒不退还属于犯罪成立的条件。例如,甲委托乙保管现金1万元,保管五天。第三天,乙用这1万元给自己买了台电脑。此时很难说明,乙将甲的现金据为已有,因为现金放在一起无法进行区分,只要第六天乙如数归还,就说明乙没有将1万元变成自己所有,如果第六天拒不归还,就表明乙将l万元变成自己所有。此时,拒不归还就具有了表明“变成自己所有”的决定意义。
3、遗忘物、埋藏物1.遗忘物(1)概念:是指非基于所有权人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例如,阳台飘落的衣物,离开饭馆遗忘在饭桌上的钱包,下课后忘在教室的书包。(2)财物处于所有权人控制范围内,所有权人即使短暂遗忘,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例如,出租车司机甲看到乘客乙下车时将手机忘在座位上,未作声,乙刚下车就想起手机忘在车上了,转身去找,只见甲驾车扬长而去。因为乙下车时手机仍在乙支配范围内,即使乙短暂遗忘,也仍视为乙在占有,甲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1]2.埋藏物(1)概念:是指埋于地下或藏于他物之中的财物,有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没有现实占有。(2)埋藏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明确的,或者是他人,或者是某单位或国家。如果既不属于国家或单位,又不属于他人,即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就属于行为人所有,不得以侵占罪论处。(3)所有权人有意埋于地下,具有占有意思,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遗忘物,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总结侵占罪的本质: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一变成自己所有。第一,行为对象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等都是行为对象之一,而不是全部;第二,行为方式是变成自己所有。拒不退还只是变成自己所有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全部。[2][1]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2]许多人可能认为,既然侵占罪的行为结构这么简单,那为何实务中侵占罪的定案率不高?那是因为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许多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不知道行为人下落而无法告诉。
4、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盗窃罪: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所有。诈骗罪: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欺骗手段→变成自己占有、所有。侵占罪: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盗窃罪、诈骗罪两罪与侵占罪的区分:财物的占有状态。盗窃罪、诈骗罪,财物为主人占有;侵占罪,财物为行为人占有。盗窃罪、诈骗罪两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不在于手段方式。侵占罪,将自己占有变成自己所有的手段,既可以是平和手段,也可以是欺骗手段。(1)行为人实施侵占罪后,又使用欺骗手段来维持不法所有状态,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无需再定诈骗罪。例1,甲委托乙代为保管财物,乙接收到财物后,将财物变卖掉,等到甲来索取时,对甲谎称财物被盗了,甲便表示没关系。乙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时,就成立侵占罪。至于后来谎称被盗,只是维持不法事实的一种手段而已,因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不再做独立评价。例2,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已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伪造被抢劫属于维持不法事实的手段,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2)名为借(或暂时保管)、实为骗,定诈骗罪。行为人一开始就有不法所有目的,欺骗对方转移占有给自己,自己立刻实现不法所有,构成诈骗罪,而非侵占罪。微信law-book举例,例1,甲带着不法所有的目的,欺骗乙:“我能否借你的车去外地一趟,三天后就归还。”乙不知情便借给甲。甲到手后便将车开到外地变卖。甲构成诈骗罪,而非侵占罪。例2,甲带着不法所有目的,假意设立一存车处,欺骗乙存车,乙存车后,甲立马将车开跑。甲构成诈骗罪。【注意】如果甲一开始没有不法所有目的,正常保管他人财物,占有了他人财物后才产生不法所有目的并据为已有,则构成侵占罪。两种情形的关键区别在于不法所有的目的是占有前产生的,还是占有后产生的,之前产生定诈骗,之后产生定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