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2、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载入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载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载入日期、载入事由。
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以上就是处罚办法,其中不包括罚款,所以不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