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企业法人破产的意义 计划经济期间,很多企业不管经营好坏,均可“万寿无疆”。前几十年里,几乎没有哪一个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竞争,有竞争必然优胜劣汰,于是破产成为被淘汰企业的最终归宿。企业破产是在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发育、完善过程中已被实践证明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调控手段,运用这一手段,其目的不在于使应该被淘汰的企业起死回生,而是为市场经济竞争中败下阵来的企业开出一付最终得到解脱的灵丹妙药,是对社会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但实践中,仍有很多人对企业破产无法理解和接受,有的企业陷于长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借贷无门,甚至发不出工资,也不愿意破产。这是对企业破产淘汰机制缺乏认识的结果。其实,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把进入破产程序与进行产权重组或资产的收购兼并结合起来,不仅是一个有效处置严重亏损企业的方法,而且有可能使企业摆脱债务重负,有效利用原有资源,起死复生。
2、二、什么企业可以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目前,破产法还不适用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企业、自然人。
3、三、破产的条件 新滴睢错赡《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眺螗熨膣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4、四、破产的种类(一)依据所有制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混合所有制企业破产、私营企业破产、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二)依据申请破产的主体分类 ,可以分为债权人申请的破产、债务人申请的破产。(三)依据破产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资不抵债的破产、清偿不能的破产。(四)依据是否属于国务院确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分类,可以分为试点城市企业的破产和非试点城市企业的破产。
5、五、破产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并非这样执行,比如广州市,基层法院并不受理破产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六、申请破产所需的费用1、破污僻莆姆产案件受理费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但司法实务中,原则上由破产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人不按期交纳破撸赳咸米产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予立案。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破产财产总值依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即按企业财产总值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所计算的破产案件受理费用是以企业帐面记载的财值计算。在宣告破产后,如果清算组最后清算的财产总值小于或大于原来记载的财产总值时,应以清算组的清算结果为准。广州地区法院系统破产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为: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2、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费用属于《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公告、审计、评估等费用,也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有的法院不预收案件受理费而预收破产清算费用。为便于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的监督,清算组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应编制简明破产费用支出表。3、企业破产的律师费目前我国律师收费是按社会效益为重的原则制定的,因此收费标准都低于世界各国律师收费。债权人律师、债务人律师的收费一般以债权标的、破产企业实际破产财产数额及工作量,参照司法部对非诉业务规定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与当事人协商收取律师费。至于清算组律师的费用,已包含于破产清算费用之中,先以清算组为收费单位,再实行“二次分配”的办法付给律师个人。破产案件受理费和清算费用构成破产费用。债权人律师、债务人律师的律师费不属于破产费用,但债务人律师费可列入破产企业申请破产前的支出。经清算组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工作完毕。
7、七、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破产程序一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其权利人无权向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提出请求。企业破产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负责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较模糊。《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第八十六条有规定:“破产责任人自破产终结两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破产责任人因过错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从法规条文看,破产责任人不论有没有过错,自破产终结两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有过错的,还应负赔偿责任。但“破产责任人”指的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其他主要领导人,抑或是整个领导班子,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