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1日起,办理房产继承、遗嘱执行处理不需要公证材料件,通过原先的证明材料即可实现房产的继承。
工具/原料
公证云
房产继承、遗嘱办理所需材料: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5、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妤伊佛集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街道、居委会、社区或乡镇、村委出具,也可以由继承人提供有本人签字及画押的相应声明);
6、被继承人书立的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7、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