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之间结婚登记须知

 时间:2024-10-16 09:05:53

1、办理条件1.当事人一方工作或生活所在地为北京市;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4.均无配偶;5.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2、所需材料一、外国公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当地司法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经过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双方均为外国人还须提交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3.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4.本人居住(居留许可及临时居住证明)或工作生活(就业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证件证明。

3、二、华侨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以上证明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交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4.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

4、三、香港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过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

5、四、澳门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过澳门公证署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

6、五、台湾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居民身份证; 2.台湾当地司法机构出具的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过台湾地方法院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

7、六、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8、办理程序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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