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申请执行的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书、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等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执行案件,立喟火杰焚案庭立案后转到执行庭执行。
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再由一审案件承办人注明生效时间。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等;
4、申请执行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有效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扩展资料:
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可根据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强制交付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
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
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