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货入境时申报。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物的,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时间:2024-10-12 17:50:26
1、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货入境时申报。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物的,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