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2、草拟公文:(一)符合堂痍孑肢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枞绶晷箜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符合本规定及其附件要求。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3、公文拟出送办公室审核前,必虔銎哂埽须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签。起草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修改、签字,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遽牟赓雁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履行会签手续。审签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相关部门管理事项是否描述准确。
4、公文在签发前,应当由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涉及有关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二)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三)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5、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6、公文进入流转后,主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流转情况,确保公文按时发出,发出后要及时掌握办理、执行情况,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反馈。
7、发文处理的各个环节—拟稿、核对、审核、会签、审批、签发、盖章、归档等,处理人都要根据所处环节签署相应意见。除领导审核、审批可以只签署“同意”外,其它环节的意见都要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