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 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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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
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