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否基于此而代为领取

 时间:2024-11-02 05:07:33

1、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可以得知生产经营的收益即公司盈余确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我国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举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有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临时会议权。从法条可得知股东权利必须是股东本身才可以行使的。

3、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配偶一方可以享受对方所得的收益,但未规定其可分享收益的权利基础或身份,因此股权是具有独立性的;

4、我国公司法不承认股权共有,针对本案因登记股东原告的配偶并不享有原告的股权,故其不具有向公司提出主张原告股权的权利基础。虽然股权收益归婚后双方共有,但登记股东的配偶无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主张分配收益,因为收益分配请求权为股权的权能之一,此纠纷为公司法上纠纷,配偶不能依据婚姻法而逾越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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