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批准的员工,即不经雇主书面或口头地提出辞呈,就任意地离开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
2、因踊辽嚏囱此,在教育劳动者守法、守约的同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9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并对劳动者私自离开的情况做出严格的处罚。
3、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2、90条,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订立了关于擅自离开的补偿条款,如果能够确定损害金额,可溅局柑氍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补偿,如果不能确定,可以商定一笔赔偿。根据该法第91条,雇主也可以请求雇用该已擅自离职但尚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并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