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我们法院走诉讼的时候,对于原告提出的诉求,我们作为被告是有理由进行反驳的,但是反驳也必须要有依据的。
2、这里来说说伤情鉴定,被告出于某种原因致原告受伤,原告在不通知被告或者是法院的情况,自行去做了伤情鉴定。
3、这种情况,在诉讼阶段,作为被告有理由以及有权利要求法院督促原告进行伤情再次鉴定的。
4、也就是说原告私自做的伤情鉴定,你不予认可,到时候法院会通知双方进行摇号的,不过鉴定的钱必须由被告承担了。
5、如果原告不去再次鉴定,那好这个案子就只熹栳缂靖能搁置,法院也是没有办法继续判决的,因为被告的要求是合情合理范围之内的。
6、当然,如果原告做伤情鉴定的时候是通过法院和被告一起的,那这个法院有可能不支持你的再一次鉴定。
7、原告不去鉴定,那只能等待,等到原告什么时候去鉴定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诉讼程序,法律是公平,一些合理的诉求都是作为证据以及供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