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扣细则如何申报

 时间:2024-10-30 01:24:27

1、一、专项扣除(子女教育)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其中总一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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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专项扣除(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800/年;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继续教育期间,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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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专项扣除(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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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专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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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专项扣除(住房租金)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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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六、专项扣除(赡养老人)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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