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需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作业的承包方,必须与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在作业活动前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合同或合同附件,并将与其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要求通报给对方。
2、动用明火﹑施工废弃物和施工噪声的管理:动用明火的管理:动用明火时必须经厂务批准,方可实施;动用明火者必须是经过安全意识教育的员工,在动用明火前,需填写《厂内动用骈跪爸锂明火申请表》。施工废弃物的管理:如施工后有废弃物产生,必须有厂务专人指导其堆放地点,并统一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施工噪声的管理:施工时所产生的噪声严格执行环评书上的标准。
3、安全部门应对危险废弃物接受方的资格进行认可后,方可允许其进行危险废弃物的接受工作。危险废弃物的接受方应是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并持有相应许可证的厂商。
4、对食堂承包商的影响与监督,由安全部门按《食堂承包商管理规范》及《施工管理规范》规定执行。
5、对工程承包商的影响与监督,由安全部门按《施工管理规范段乒错烊》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必要时应将《施工管理规范》作为合同附件附加在合同书内,以规范承包商的环境行为,确保承包商的行为符合本公司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6、各部门应按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沟通管理程序》,经常向相关方传达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政策及逐步改善的环境安全行为。
7、对供方的影响与监督。由采购部门对原辅料供应商的环境行为进行调查,记录于供应商环境状况调查表。调查方式可为实地审查或书面调查,如发现供应商严重违反环保法规且无改善措施者应列入不合格供应商。
8、本公司将对环境行为优秀者或已通过环境体系认证者予以优先采购。
9、采购部门应要求化学品供方提供相关化学品之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及国家认可之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明。证明资料存档于采购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