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为50元;
2、二、因涉及清算,按破产案件的标准收取;
3、三、按注册资金的数额比照财产类案件收取。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5、目录 一、关于管辖和案件受惯栲狠疲理费 二、关于请求解散公司诉讼 三、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责任 四、关于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堂痍孑肢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辑湃形傥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管辖和案件受理费 第一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第二条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清算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公司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