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靠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证据要在表现形式、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上符合法律的规定。
2、如果在证据的搜集上侵犯了某人的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如侵害他人隐私,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本案中,乙捉奸拍照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而且乙的行为也没有违法,因为乙辑湃形傥作为甲的妻子,有权知道其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乙在自己家中对甲和丙进行拍照是合法的。
4、而且乙在拍到捉奸的照片后也未将照片向外泄露,只是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已权利的事实根据。
5、因此乙的取证行为的利益应优先于甲的隐私利益,法律应优先对乙的私人取证利益加以保护,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有效并保护了陈先贞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
6、但是我们要注意,如果乙拍照的行为并不是在自己家中,而是其闯入宾馆或丙的家中捉奸拍照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