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企业筹建认可流程

 时间:2024-11-06 12:00:23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

2、指导文件:《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民航中南局〔2013〕66号)。

3、审批权限: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和《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由筹建单位所使用基地机场所在地监管局初审后,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批。

4、需提供的仿瓤僭蚋资料:通用航空企业(航空俱乐部)筹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及其电子光盘(一式三份):(1)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书;(2)筹建秽煅笛琐负责人任职证明、资历表、能力评价表;(3)主管飞行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资历表、能力评价表;(4)投资状况登记表;(5)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6)投资协议书;(7)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投资方为企业的);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8)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9)拟筹建的通航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拟使用基地机场的保障意向书;(11)国家和民航局同意外商投资的批准文件(只限涉及外商投资的)。

5、办理程序:(1)申请人报送;(2)监管局审核、受理;(3)监管局上报;(4)管理局审批。

6、办理期限:监管局初审阶段:5个工作日;管理局审批阶段:15个工作日。经管理局领导批准,审批期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7、许可(审批)的筐毙险裆变更或延续:已获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在筹建期内企业筹建负责人、资本构成、拟使用基地机场以及其攉淠艇髋它与企业运营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管理局及原受理监管局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变更后的拟使用基地机场不在原受理监管局辖区内,还应向变更后的基地机场所在地监管局提交新的基地机场保障意向书及筹建申请材料。企业筹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备案材料应包括原筹建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有效身份证明、能力评价及资历表。企业资本构成发生变更的,备案材料应包括股东协议、变更后的投资状况登记表。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可在筹建期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8、许可(审批)的撤镓恰鲜仍销或注销: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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