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的协商解决。
2、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3、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4、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摆啬牢吉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